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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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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里我们并不清楚犯罪嫌疑人猎捕的野生动物到底是哪种类型,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还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司法实践中,也将关于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分成一般案件,特大案件等不同的级别,量刑标准都不一样。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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