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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宁夏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具体有: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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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将一些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或者分布比较分散的案件集中到某一法院进行统一管辖的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集中管辖案件比较多,却大都集中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案件中,行政诉讼案件在集中管辖方面尚属新的领域。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作为集中管辖的一种,是指对特定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法院进行集中管辖的制度。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既是一种改革创新的方法,又是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它可以解决当前行政司法环境恶劣、行政审判效率不高、司法资源配置不当等诸多现实问题,应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为新的《行政诉讼法》注入新的活力。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集中管辖的审级不同分为提高审级的集中管辖和跨区域的集中管辖。提高审级的集中管辖是指通过提高管辖法院的级别来实现案件的集中管辖。跨区域的集中管辖是指行政诉讼案件由同一级别的某个法院进行集中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集中程度划分可以分为完全集中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完全集中管辖是指对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一个或者几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不再管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是指一个或几个法院集中管辖大部分行政案件,其他法院仍然管辖一小部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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