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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证上存在两个人的名字如何处理?

2024-11-23
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当事人需要前往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公证手续。但如果以诉讼方式结束婚姻关系,并已获得离婚判决书者则无需再行公证。 当事人将在证券交易中心完成房产转移绘图工作,然后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免征契税的申请,接着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登记费用,最后领取房产证。 在这个过程中,离婚析产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过公证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如果未经过公证,夫妻双方需亲自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者离婚证书(背面需注明财产分配事宜); 2. 房产证(如有共有权证,亦需一并携带);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4.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关于离婚后房产归属问题,当属夫妻共同财产时,其分配方式如下: 1. 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 2.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实际状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由一方在婚前租赁,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且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无疑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房,无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结婚之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予行为,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5. 结婚之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出资部分可视作对自身子女一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 6. 其他符合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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