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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淤泥未清酿事故管理部门有责任么

2022-10-25
因未及时清理淤泥,市政管理部门被一车主A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房山区XX赔偿车主A合理经济损失2357.17元。2007年6月24日下午,房山部分地区出现了比较大的降水过程,降雨量达到了12.1毫米,致使房山区XX下积水,当时市政部门在该路段两端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戒线。2007年6月25日,积水消退后,该路段形成淤泥(该路段为三车道),在中间车道可通行的情况下,市政部门便撤销了警戒线。当日下午18时10分,A驾车从东向西行至该路段时,与他人的农用车发生,造成他人及。因A经交通部门认定承担,故A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A认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A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其行驶的路段已经有部分车道可以通行,但其余车道上的淤泥尚未清理,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A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赔偿,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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