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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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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双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一次补偿对方损失费为当年租金的30%,甲方并退乙方已缴纳但未使用期间的房租。”那么您的房东做法是合理的。其次,关于您的装修损失,要看合同上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法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1、出租人不愿续租而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承租人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关于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纠纷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则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2、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纠纷有很多,这里我就常见的两种情况简单的分析。 第一种,出租人不愿续租,而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此时出租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之诉,要求承租人搬离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3、第二种是关于装饰装修或扩建发生的费用纠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可以拆除,造成房屋的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需要给予补偿; 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的,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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