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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家庭暴力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应从以下角度收集和保全证据:1。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所...
(一)在对方使用暴力时,要尽量让邻居、居民委员会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妇联机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作为证据使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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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庇护所、单位和组织制止、劝阻和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和询问记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报警记录可以证明报警方式、原因、报警时间、处理结果等。询问记录反映的内容比警察记录更全面,一般可以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原因、程度和处理结果等。对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可以由律师提供,但对于询问记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直接申请法院进行检索和收集。三是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依法申请。证人证言必须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证人需要亲自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丈夫(修改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邀请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进行劝阻和调解。四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一种间接证据,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除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形成证据链才能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更低。为了达到相同的证明目的,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这部分证据主要是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记录、伤害的记录等。五是书面证据。受害人在诉讼前出于内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人出具的悔过书和保证书,可以直接作为书面证据提交法院。受害者经过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也可作为证据,证明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确认,以证明其伤害程度。医院病历和照片也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留存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反家暴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依照法律条款,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三)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四)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施暴者经教育不悔改,而变本加厉进行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机关申请庇护。 《反家暴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可以收集以下证据: 1、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等。 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部门劝阻、调解的书面材料。 3、病历、疾病证明、就医记录、缴费单据等。 4、相片、视频资料。 5、邻居家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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