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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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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按套内建>面积或者建>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据此应按交付的实际面积结算房款。开发商不退款可起诉。
您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第一和第二项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 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 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 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 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 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 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一般来说约定大于法定,有约定的应依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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