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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如下: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
(一)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诉。不能对抽象的行政为提出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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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2、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3、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4、表现是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不仅是行政职员,普通的公民在发现了国家机关的职员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时,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的,但是任何认为行政职员有不作为的情形存在的主体,在起诉时,必须要说明因其不作为而导致的侵害事故的发生,并且还需要明确表述想要获得的救济。
下列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
以下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引起的行政纠纷;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起的行政纠纷;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引起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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