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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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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并向燃气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在供气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汽车加气站应当优先保证公交车用气。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规划、安监、物价、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七)盗用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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