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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2023-06-13
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依照给工伤职工冶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养证明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一规定显得过于模糊,也使不少人在实际操作中发生误解,简单的按12个月计算或者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这些都是错误的。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追求不同,因此对所需要的医疗休养期的认识也不同,往往劳动者嫌用人单位给的时间太短,伤还没就逼着回去上班,而用人单位则怕劳动者小病大养。为减少争议,规范停工留薪的时间,现在北京、山东、安徽等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通常的做法是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对于没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地方,实践中也可以参照相近地区的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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