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免税农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在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 从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种子生产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种子生产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种子生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雇佣农民或雇员繁育种子,然后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销售种子。 2、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民繁育,从农民手中收回,然后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销售种子。 第四,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以作为副食的草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植物和少数可以作为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经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属于蔬菜范围。 部分鲜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新鲜鸡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和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的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将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81人已浏览
1,187人已浏览
1,583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