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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
一、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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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借贷纠纷,是指集资者夸大集资回报条件,后因种种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骗手段,但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一,主观目的不同,手段也不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自愿交出财产的错觉,从而获得他人的全部财产,行使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产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私财产的犯罪目的。因此,刑法上的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还要求行为人以他人财产为主观目的。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本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应到民法的调整。第二,看危害程度。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主观上直接故意发生危害结果,与民间借贷纠纷相比,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三,看借贷双方的关系。民间借贷人身性强,借贷双方多为熟人。诈骗往往发生在陌生人或双方相识后不久,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第四,看借款原因。在正常的贷款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法解决,然后向他人借款,贷款金额一般在其可承受范围内。以借贷为名进行诈骗的,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者是以高利息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此外,对于有偿还能力且拒绝偿还的人,即使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在实践中也很难确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第五,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顾及感情而不写借据,很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确,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试图归还。即便不能按时归还,往往也是因为遇到了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以借贷为名诈骗财产,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挥霍或赌博,或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无法偿还贷款,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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