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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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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适用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是在97年修订刑法时确定的,至今已过17年,期间未作任何调整。显然,该标准已经不合时宜,若继续适用,难免造成因立法滞后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公平的客观局面,但要修改却又处于两难境地: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下,不提高金额标准,明显有失公平;但在国家反腐倡廉的大潮中,若提高金额标准,似乎又有纵容腐败之嫌。真的是左右为难! 根据当前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受贿数额在1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案件,量刑都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这就难免出现量刑不均衡情况,举例来讲,一件受贿15万的案件可能跟一件受贿150万元的案件一样,量刑都是十二年。如此,必然引发被告人或其家属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提出质疑,有损司法公正之形象。 对此,笔者曾多次呼吁,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及通货膨胀情况,对刑法有关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金额标准进行客观地调整,以改变当前的立法滞后问题。比如,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标准提高到1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增加一年有期徒刑。
(一)、首部 1、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死刑案件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人死不能复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辩护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给被告人带来任何不利,否则就是灭顶之灾。但正因为死刑的严重性,律师也一定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所发现的问题是否足以支持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考量律师胆识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疑罪从轻”。我认为就通常而言,律师发现的问题或取得的证据并不足以完全推翻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情,还是以被告人认罪、律师做罪轻辩护为上。特别是被告人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时,不能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从轻,丧失了挽回生命的机会。我认为,任何事物都没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师首先、必须尽到的职责是如何为被告人带来生机,实现法律的相对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选择“杀身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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