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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所称“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是指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调拨、周转、冻结、扣拨、退付已入国库的库款。
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由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有关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后,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当设立国库。具体条件和标准由省、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三)督促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各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节减开支,提高效率;(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六)编报、汇总分期的预算收支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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