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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分割申请这种应对方法适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商标被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在15日内,可以将已经...
商标驳回的原因: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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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分割申请这种应对方法适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商标被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在15日内,可以将已经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生成一个新的申请号,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二、放弃部分商标或服务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引证商标不止一个,有的多达五六个。引证商标的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与申请商标近似度高一些,有的则近似度低一些;有的有恶意抢注的嫌疑或其他瑕疵、可能被宣告无效,有的则属善意注册、难以争议;有的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有的则明显没有投入使用、可能被撤销。值得注意的是,放弃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仅可以在商标局驳回审查阶段提出,还可以在商评委驳回复审阶段提出;甚至在后续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参考“2016京73行初1812号”关于号“WESTLAKE”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法院仍然会接受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排除部分引证商标。 三、清除引证商标障碍与情势变更原则清除引证商标障碍的手段,无外乎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主张引证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亦称“撤销”申请)、宣告无效申请或者协商购买;《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商评委可以“暂缓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并未规定适用于驳回复审案件。因此,实践中,商评委基本上不接受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引证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争议、撤销甚至转让,从而希望暂缓审理的请求。 四、关于引证商标进入确权程序是否导致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止的法律探讨
商标驳回的原因是: 1、商标有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的; 2、商标不具有易于识别的显著特征; 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冲突; 4、其他原因。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的特点,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1、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复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其它材料。 6、《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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