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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住院两天能报销医疗费的,法律依据如下:《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花费,按照国家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是亲属为死者办理丧事所用,用途具有专属性,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用来归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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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在遗产范围内。 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的司法解释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2、最高法院2005年3月22日公布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批复,全文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关于死者的债务从死亡赔偿金可以执行吗的问题可以参考上述内容,但是比较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除了上述所讲的医疗费赔偿内容以外,赔偿中不合理医疗费现象发生的原因: 一是小伤大医久医,增加医疗费用。实践中,受害人为能主张更多的医疗费用,凭借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小病大养、轻伤久医。如无住院治疗的必要,要求住院治疗;口服药物即可,要求输液治疗,甚至出现“长期挂床”的行为,延长治疗时间。 二是过度用药检查,虚增医疗费用。在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检查费和药物费往往所占比例较高。对于受害人的检查是否合理、有无检查的必要以及用药是否合理是医疗费审查的难点。实践中,部分患者过度重复检查、过度用药,增加了不合理的医药开支。 三是伤病合并治疗,添附无关联用药。一些受害人在治疗之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在侵权行为之后出现原发病症的发作或加重,或者长期进行慢性疾病的治疗。在纠纷发生后,借机将新旧病症的治疗费用合并,开具“搭车药物”,增加无关联药物支出。 四是擅自转院治疗,扩大必要开支。实践中,一些受害人或家属不按医嘱的要求、不办理转院手续或者没有转院指征的情况下,主动转院到治疗水平更高的医院治疗,增加了不合理的转院开支。 五是选用高价药品和医疗器械,增加医疗费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具有较大弹性,不同药品、医疗器械因为材质、产地、进口与否、生产厂家的差异,实际价格可能相差悬殊。一些患者不考虑本地的一般消费水平和实际情况,盲目选择高价药品和器械,增加不必要费用。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的获得者是死者近亲属,死者近亲属可以用其份额内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个人债务。死亡赔偿金在未分割之前,属于死者所有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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