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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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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办事,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也不得向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透露有关情况;(四)对信访人持受理凭证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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