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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的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告知书、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流通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请表、出境古生物化石进境核查申请表...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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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和咨询,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参与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制定;(二)对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三)拟定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四)拟定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五)为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和涉及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地质公园、博物馆等提供咨询服务;(六)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具评审意见;(七)对申请进出境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涉嫌违法进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出具鉴定意见;(八)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评估定级;(九)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专业培训;(十)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土资源部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章程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及办公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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