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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预告登记证明;(四)房屋权...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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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书;(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六)地名证明;(七)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二)地名更名的;(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得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二)不能提供有效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三)属于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四)房屋权利被依法限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申请登记的情形。房屋灭失的,不得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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