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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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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则: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按照现行成文法规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的具体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负有举证责任;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撤销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变更合同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盖然性、损害归属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案件的大量发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的一般规则不同,应采用例外规则,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是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责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如不进行举证以及举证不充足,则可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清楚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方则不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才能有效成立。该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后,行政机关就必须证明其行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被告负举证责任,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有权进行质证和举 8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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