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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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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财物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2、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4、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6、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1、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2、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3、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4、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7、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8、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1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0、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外资股权并购需提交的材料有: 1、股东会议同意并购的决议文件; 2、并购的书面协议;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和转报文; 4、外资公司的财物审计报告、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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