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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需要注意哪些?

2023-03-26
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实行书面审查为一般、口头审查为例外的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不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鉴定人到场,进行开庭是口头式的审查,而是以阅读卷宗的方式进行审查。根据上面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复议机关只对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证据、答复书进行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为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效率、便民和及时的原则。只有在案件复杂,通过书面方式仍不能调查清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采取口头审查的方式,组织听证,听取各方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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