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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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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单位申请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二)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三)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四)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七)其他相关材料。
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对地方行政单位重要事项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资产,实行统一处置。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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