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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一方一般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0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0%。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标准为70%,负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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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机动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以责任划分: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责任。 5、无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首先要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前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以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为主并结合过错行为的作用力综合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再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以上是法院确定交通事故各方责任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专业性、及时性、勘验性的文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公文书证的证明力,法院均会直接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的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比例,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且所提交的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因此,建议大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固定证据措施,以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申请复核使用或者提交法院认定事实使用。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承担50% (四)次要责任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根据我国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根据该规定来理解,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个行政行为,有学者提出这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即它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完备要素,但对行政行为的行使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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