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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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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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