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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不同的税务登记区域内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2022-03-15
分公司税务登记问题: 如果分公司是非单独纳税的,可以不再新办税务登记证,但是要到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在异地开办分公司遵循这一规定的要求,在分公司开办地(本例中的青岛)申报税务登记。另外,如果分公司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由应通过总机构所在地(本例中的上海)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持《外出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分公司开办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则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和企业所得税均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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