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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而提交的证据大多是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大多属于书证范畴。当然,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限于所列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形式,至少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的贷款合同等。此外,除债权凭证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类型还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上述证据类型可能成为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一切对你有利的证据都可以收集,至少你要证明你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如果证据欠缺,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不举证,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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