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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并非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
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并不是学校。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如果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一般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员按照顺序担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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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首先要看犯罪时的年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构成什么样的罪行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认定。 2、学校在相应的范围内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建议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和民事赔偿诉讼,以便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学校中我们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校规校纪方面,完成学校安排的合理的学习任务,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不合理的要求可以说不。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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