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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时,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要向招标人(业主)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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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1999]40号)制定本标准。 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的市级行政机关,均应当按照本标准参加评查活动。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案卷的评查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 评查内容分为程序规范、文书规范、立卷归档规范三部分。程序规范是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要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标准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文书种类、文书的基本要素;立卷归档规范是案件文书归档时的基本要求。2000年案卷评查工作主要对程序规范和立卷归档规范进行评查,文书规范内容作为推荐性内容。
评标的一般程序包括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准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编写评标报告。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 (1)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2)分工、编制表格(3)暗标编码:对需要匿名评审的文本进行暗标编码。 3)初步评标 初步评标的内容包括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4)详细评标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才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定和比较阶段。具体的评标方法取决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并按评标价的高低,由低到高,评定出各投标的排列次序。 5)编写并上报评标报告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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