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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几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工程质量安全等级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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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重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按事故责任划分(1)指导责任事故是指由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引起的质量事故。(2)操作责任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没有按照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造成的质量事故。(3)自然灾害事故是指由突发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事故。3、按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1)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设计、施工技术失误引起的质量事故。(2)管理原因引起的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起的质量事故。(3)社会经济原因引起的事故是指由经济因素和社会缺点和不正当风引起的建设中的错误行为引起的质量事故。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管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质量监督站及建设单位,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3、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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