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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可处5至15年有期徒刑,强奸(幼女)罪可处3至10年有期徒刑。简单的说前罪要还要重一些,但在司法实践中前罪较少适用。...
1、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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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14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不仅是14岁以下的幼女,也是卖淫的幼女。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幼女实施奸淫的,构成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卖淫的小女孩,如果是自愿或主动卖淫的,一般说明小女孩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卖淫性质。如果小女孩被别人(而不是嫖客)诱惑或强迫卖淫,就不要求她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卖淫性质,只要求客观上卖淫。
大家请注意: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欢迎点击阅读详情。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并处。
根据《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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