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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外资企业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 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经委)部门的核准意见; 7、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8、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9、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 13、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14、企业住所证明(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 17、所在区(市)县商务部门的转报意见。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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