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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

2024-10-05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还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菘停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 相关规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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