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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房注意事项

2023-06-10
一、明确合伙购买的房屋是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在一个房屋所有权由两个以上主体共同拥有时,应对房屋共有的性质作出明确区分。所谓的“共同共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不区分份额,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而“按份共有”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同一房屋按照各自拥有的份额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共有物有约定应从约定,若无约定,当无法确定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时,如果一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另一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即使主体共同共有的人是少数,也应该视作共同共有。 因此,合伙购房必须明确房屋的共有性质,按份共有还需明确各自享有的份额。 二、明确是否存在其他共有权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购房者中存在已婚人士,且夫妻双方对该合伙购买的房屋归属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话,即使合伙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中没有显示该配偶姓名,但若日后离婚,该配偶也可以对合伙购买的房屋以共有人的名义主张权利。 三、明确一方的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对共有房屋的出资 由于购买房屋的费用不菲,不少人都会选择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购买。实际上,对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并按月偿还的性质如何认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认为一方向银行的借款也属于该方出资,是通过融资方式的出资;有的法院则认为,只有实际拿出来的首付和每月已归还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资。因此,一方如果以贷款的形式出资购买,且该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明确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对共有房屋的出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共同贷款的还贷约定 实际操作中,多人共同贷款买房,银行只会选定一个还款能力强的人作为“主贷款人”,其他人为“共同贷款人”,抵押合同上的出资人均需签字表示同意,但“主贷款人”需要承担其他共同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同时,当主贷款人不能还款时,银行也会向共同贷款人催收贷款。 但如果合伙购房者约定以一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且由合伙购买方共同偿还该笔贷款时,就需明确约定款项的进出账户,每月还款也要通过银行转账,这么做可以尽量规避现金交付带来的风险;如果一方确实要用现金交给借款的一方来还贷,因没有相关银行流水,则应由收取现金的一方出具收条,以此保障产生纠纷后可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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