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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要看其是否有独立财产、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如果是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是的,以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作...
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被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分公司的财产或者行为能力不足以承担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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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要看其是否有独立财产、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如果是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如果不是的,以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作为处罚对象。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一般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分公司在处罚和执行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案件处罚上,执法部门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要充分掌握其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并且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在案件执行上,若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分公司作为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在将分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该分公司必须是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合法经济组织。对于非依法设立或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处罚,则应当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对象。
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设立该分公司,分公司的公司或法人作为处罚对象。分公司是指某公司管辖的分公司,公司在其地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章程,没有独立法人单位,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产,没有独立章程,没有独立法人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结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仍有经营资格,需要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些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如果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则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相反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应该成立分公司的法人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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