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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工厂搬迁补偿:1。土地使用权补偿。工业用地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在使用寿命内搬迁的,土地使用权按当地价格参照未使用寿命进...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现在变更的,无法协商确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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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厂搬迁导致工厂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单位工作年限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下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客观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达成协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条规定的平均月薪不得超过前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工厂突然搬迁不一定需要补偿员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第一,如果工厂搬迁后员工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在工厂工作,工厂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 第二,如果工厂搬迁后搬迁距离较远,已经搬离现在的城市,如果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应给予员工补偿;如果工厂在本市近距离搬迁,即使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厂也不需要补偿。 需要补偿的,补偿金按照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如果市内搬迁则没有补偿。 2、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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