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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一)树...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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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分别实施。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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