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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官司,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及贷款共同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如何分割成了难题,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审结了这起颇为“复杂”的离婚...
1、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在婚前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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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贷款房地产在夫妻离婚时的分配:夫妻在结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结婚后用夫妻财产偿还,房地产登记在首付支付人的名义上,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房产登记一方补偿另一方。
1、房产为你和丈夫共同所有,原则上按照各50%分割; 2、父母出首付因有借条,所以应当归还,为夫妻共同债务; 3、房产分割有三种方式:竞买,谁出价高给谁;出售,扣除房贷和借款后按各50%分割;一方要,一方不要,则委托评估后,折价补偿; 4、结论:房子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则分割(三种方式择一);房贷和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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