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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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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的军队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一)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二)配偶取得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三)配偶取得市、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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