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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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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保障开展情况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本市鼓励经营管理人员、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中小企业,引导各类专业人才向中小企业流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政策体系,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开业、创业场地、招用人员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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