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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202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制片人拥有以下几项权利: 1. 复制权,即制作拷贝的权利,包括转换录相带用于电视播放; 2. 放映权,将影视作品公开上映的权利; 3. 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将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者声像同时播放的权利; 4. 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出售或出租方式推进流通领域的权利; 5. 改编权,将影视作品戏剧化、小说化、美术化。 对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这些作品包括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著作权指脱离影视作品以其他方式加以使用,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刊物上发表,音乐可以出歌曲集或在别的作品中再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专门为电视、电视或录像创作的,还是后来加进去的,剧本、音乐等作者的著作权都享有单独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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