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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住房和...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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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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