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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咨询的行政复议和均明确的问题,复议选择型――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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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发起行政复议可以注意以下规则: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人。如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复议,受害人可作为第三人;或受害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而申请复议,受处罚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向被处罚人。在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人或几人申请复议,另一部分人没有申请复议,那么这部分没有申请复议的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4)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行政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与此有利害关系,因而,该行为被提起复议时,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具有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复议的资格。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作出另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因为该案的复议结果将会影响到另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6)其他行政复议第三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复议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固定的。 (2)行政复议是全面审查。 (3)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5)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制度。 (三)行政复议范围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证书决定不服的。 4、对有关自然资源的确权决定不服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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