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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高速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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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损坏乡村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撤离前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建设高速公路取土,应当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和高岗薄地,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确需在耕地上取土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复垦责任。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二)违反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三)收缴的罚款不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四)违法扣留车辆及其他有效证件;(五)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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