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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
不构成反诉。反诉的条件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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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2、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3、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4、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事实,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比如婚姻纠纷,婚姻缔结的时间、双方感情状况。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害后果。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地点,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理由,指提出诉讼的原因,比如要求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赔偿,是因为对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对方迟延交付货物。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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