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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有哪些规定?

2021-03-20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住房和其他不动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为公共利益征收。 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以保障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拆迁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条件。对个别房屋征收的案件进行调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私分、扣缴、拖欠赔偿费。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公益性要求提前收回土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赔偿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相应的转移费应予退还。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第一百四十九个期限,应当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法处理。对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所有权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消灭的,出让方应当及时注销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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