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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包裹遗失赔偿

2024-08-31
保价邮件遗失或全部损毁时,按保价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时,按事实上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超出保价金额。未保价邮件发生损毁、遗失、短少时,按事实上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出所付邮费的三倍。根据《邮政法》第47条限定,即“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遗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事实上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出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同时,邮政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惹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这一限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第五章 损失赔偿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n(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n(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n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n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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