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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的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共同特征的概括。其中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概括性罪名,要看具体触犯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哪一罪名,再根据其法定刑来判断追诉期。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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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前款罪的,按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规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犯罪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四条组织、规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按照前款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五条组织、规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谣言、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罪行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国外叛逃的,按照前款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应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罪的,可以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所指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没有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处罚,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如下具体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罪具体是指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策动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规定犯上述各罪的,依照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在各条规定的法定刑的上限范围内处罚。对于投机倒把的行为,可以按照人员存在非法经营的情况来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下是不会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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