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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或分居两地的申请程序

2024-12-04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双方需自愿离婚、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签署离婚协议;双方需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需在中国内地办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虽然同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向法院诉讼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且其住所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则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对方起诉离婚,则对方应当向你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他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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