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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根据患者病情采取合理的诊疗方案,不得过度治疗或者虚假诊断,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医疗文书应...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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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开展义诊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社会医疗机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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